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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市內各區間落戶條件

            時間:2024-08-17 09:29:46 戶口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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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市內各區間落戶條件

              落戶指在某地報入戶口,長期定居。落戶某地需具備落戶地規定的條件并辦理一定的手續才能落戶該地。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青島市內各區間落戶條件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青島市內各區間落戶條件

              市內戶口遷移(城鎮遷往鄉村)

              (一)在城鎮無合法固定住所和穩定收入,實際居住生活在農村,擁有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并且以農林牧漁業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員申請將本人戶口遷入原籍農村居住地;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均在城鎮無合法固定住所且投靠人在城鎮無穩定工作,實際居住生活在農村,辦理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三)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國(境)定居或者死亡的,另一方確與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投靠配偶父母落戶。

              市內戶口遷移(鄉村間遷移)

              (一)夫妻之間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學齡前兒童投靠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離婚子女投靠父母;

              (二)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國(境)定居或者死亡的,另一方確與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以投靠配偶父母落戶;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開發且房產部門尚未辦理不動產權證的住宅,本村村民購房入住的。

              市內戶口遷移(城鎮間遷移)

              (一)本市戶籍人口(不含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在本市城鎮范圍內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將戶口遷移至合法固定住所地;

              (二)夫妻之間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學齡前兒童投靠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無合法固定住所的已婚(含離婚和喪偶)成年子女投靠父母(不含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

              (三)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國(境)定居或者死亡的,另一方確與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以投靠配偶父母落戶;

              (四)駐青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集體戶人員,因工作變動遷往現工作單位集體戶或者人才集體戶。

              拓展:青島戶口市內遷移辦理指南

              市內戶口遷移(城鎮遷往鄉村)

              辦理條件

              (一)在城鎮無合法固定住所和穩定收入,實際居住生活在農村,擁有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并且以農林牧漁業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員申請將本人戶口遷入原籍農村居住地;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均在城鎮無合法固定住所且投靠人在城鎮無穩定工作,實際居住生活在農村,辦理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三)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國(境)定居或者死亡的,另一方確與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投靠配偶父母落戶。

              所需材料

              (一)回原籍農村居住地落戶

              1、本人申請;

              2、居民戶口簿;

              3、居民身份證;

              4、本市城鎮無業憑證(網上核查不到的出具);

              5、本市無合法固定住所憑證(網上核查不到的出具);

              6、集體土地使用證;

              7、主管部門出具的土地承包權屬證書或者土地承包權原始檔案復印件。

              攜帶配偶、未婚子女回原籍農村居住地落戶的的還應當提供:

              1、達到法定婚齡未婚子女的未婚聲明。

              2、親屬關系憑證。(已更改)

              (二)投靠落戶

              1、被投靠人申請;

              2、被投靠人和投靠人居民戶口簿;

              3、被投靠人和投靠人居民身份證;

              4、親屬關系憑證;

              5、城鎮無合法固定住所憑證(網上核查不到的出具);

              6、集體土地使用證;

              7、投靠人退休證或者本市城鎮無業憑證(網上核查不到的出具)。

              具有以下情形的還應當提供:

              1、達到法定婚齡未婚子女的未婚聲明。

              2、被投靠人不是戶主、集體土地使用權利人的,應當提供戶主和集體土地使用權利人的居民身份證、集體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使用權利人死亡的,應當提供注銷戶口證明。

              (三)投靠配偶父母落戶

              1、被投靠人申請;

              2、被投靠人和投靠人居民戶口簿;

              3、被投靠人和投靠人居民身份證;

              4、親屬關系憑證;

              5、投靠人本市城鎮無合法固定住所憑證(網上核查不到的出具);

              6、集體土地使用證;

              7、投靠人退休證或者本市城鎮無業憑證(網上核查不到的出具);

              8、投靠人配偶現役軍官證(士官證)、出國(境)定居憑證或者注銷戶口證明;

              9、喪偶投靠配偶父母的提供未再婚聲明;

              具有以下情形的還應當提供:

              被投靠人不是戶主、集體土地使用權利人的,應當提供戶主和集體土地使用權利人的居民身份證、集體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使用權利人死亡的,應當提供注銷戶口證明。

              備注

              1、親屬關系憑證:包括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意見書;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裁定書;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申報人或者關聯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憑證;國家機關、軍隊、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出具的能夠體現本單位工作人員的親屬關系人事檔案復印件等。

              2、無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無合法固定住所。

              3、憑證及證件,屬于非法定證件的,原則上應提交原件存檔;屬于法定證件的,應當核驗原件后留存復印件歸檔。證件材料為外文的,應當同時提交具有外文翻譯資質機構出具的中文譯本。

              4、十八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單獨立戶。其中,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所生子女除外。

              5、本市大、中專院校集體戶的在讀學生(含研究生、博士生)或者已被注銷戶口的正在服刑人員或者出國境定居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遷移落戶手續。

              辦理流程及時限

              憑上述材料到落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由落戶地公安派出所當場受理,按照法定程序核實并審批。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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